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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大冶应急管理 2025-02-09 11:59:00

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选编2024年部分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1:大冶市陈贵镇XX矿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1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陈贵XX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390m中段风速传感器显示0.02m/s,进风量不足,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2、-400m分层1-1采场至1号进路巷道未按设计支护;3、监测监控系统中风速传感器未设置报警值;4、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未按期检定或校准”的安全隐患。

以上第1、2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4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合并给予责令限期消除,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大冶市大箕铺镇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5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箕铺镇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矿山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320m中段掘进工作面局扇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2、-200m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未与提升机联锁;3、通风系统图未更新完善风量和通风设施;4、总工程师王XX无五月份下井带班记录”的安全隐患。经调查,总工程师王XX为兼职人员。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一款、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二)项、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三十二款的规定,上述安全隐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第1、2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4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18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XX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矿山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外包施工单位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驻矿山项目部存在“1、-270m中段1名充填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且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2、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校准,-292m分层2线沿脉巷支护作业点O2浓度报警值达25%;3、-306m分层0-1采场现场检测风速为“0”,仍有人出矿作业;4、-306m分层1-1采场凿岩巷中深孔施工单人作业且未携带气体检测仪”的安全隐患。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一条第二十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安全隐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第1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3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金湖街道五里堤社区金井明珠小区曹某文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金湖街道安监办在金湖街道五里堤社区金井明珠小区地下室仓库内发现曹某文非法储存烟花1204件。该批次爆竹制品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8余万元。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转移至安全区域,大冶市公安局对曹某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5:大冶市XX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3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大冶市XX烟花爆竹经营部店内有部分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大冶市XX烟花爆竹经营部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00元)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大冶市XX烟花销售公司未在核准地点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线索,发现大冶市XX烟花销售公司存在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脱离监管现场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1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XX水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外包单位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回转窑筒体焊接作业时,现场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大冶市XX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4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对大冶市XX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熔铸车间1#深井冷却水应急水管的电磁阀气源未联通,3#深井冷却水应急水管的电磁阀驱动气管脱落、电磁阀电源接线脱落”的安全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大冶市XX用品有限公司未与对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5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XX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把仓库出租给武汉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约谈双方企业,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的处罚,对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10:陈贵镇XX钢业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9日下午5时许,陈贵镇XX钢业有限公司抽水泵房一名电工在公司内抽水泵房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陈贵镇XX钢业有限公司对电气设备设施管理存在短板,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XX钢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彭XX作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24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员柯XX(个人)作出暂停安全管理人员资格3个月,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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