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政策期限的通知》,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等多项阶段性优化措施将延续至今年年中。
2025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职工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武汉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同期,在武汉市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家庭首套住房认定,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全额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