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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5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湖北公布5起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4-12-11 09:29:27 来源:凤凰网湖北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6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荆门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8日,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8月29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启示意义】

一是梳理排查发现线索。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和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对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数据和在线站房视频资料进行分析,并在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自动在线监控室内视频资料、分析仪历史数据和设备运维台账等进行核实,及时发现了废水总排口可能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采样的案件线索。

二是及时启动提级查办。考虑到该案案情重大、属地执法力量不足等因素,荆门市迅速启动了提级查办机制,由市支队抽调“执法尖兵”全力查办,吃住在案发地,短时间内就完成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工作,以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效。

三是商请公安提前介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第一时间锁定相关嫌疑人,通过借用公安部门办案中心开展调查询问的方式,给嫌疑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嫌疑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主动配合参与询问调查,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办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震慑和技术支撑。

案例四

恩施某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核辐射安全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诊所配置有1台口腔CT机,用于从事医学诊疗服务。经查,该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该口腔CT进行治疗诊断服务共计120次,获营业收入共计6600.53元,构成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诊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4年9月1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及《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裁定》裁量,对该公司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00.53元。

【案件启示】

医用放射装置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设备,且辐射对人身的危害性十分隐蔽,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因此更需要严格管理。

本案中,涉事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暴露出其对辐射安全意识存在认知差距。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指导督促依法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诊所合法合规经营。本案作为恩施州首例涉辐射安全领域案件,对切实加强辐射安全领域环境监管具有重大促进和示范引导作用。

关键词: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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