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武汉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蒸汽锅炉烟道设有一管道旁路,锅炉废气通过旁路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经引风机排向外环境。经当日对锅炉排放口废气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8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去除管道旁路,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处罚款36万元。
2024年8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相关规定,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9月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实施行政拘留十三日和十日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一)分析监测数据,周密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存在不正常使用问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发现管道旁路后,初步锁定该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使用但并未开启的事实。通过进一步调取锅炉使用说明、运维记录,对锅炉工、维保公司人员询问调查,多角度全方位了解情况,最终查明了其环境违法事实。
(二)柔性说理执法,帮扶企业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严谨认真的取证、晓之以理的沟通方式,在调查取证时得到了该公司的配合,并在听证时取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积极配合整改工作,第一时间立即切除、封堵旁路,保证布袋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并且为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做到稳定排放,该公司主动加装了脱硝设备。
(三)打击环境违法,保护生态环境。“重安装、轻运维”不仅暴露了企业生态环保意识不足,也凸显了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薄弱之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加大对此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打击力度,可引导和强化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企业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三
荆门市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屈家岭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和2月18日,用500毫升塑料水瓶将总排口废水掺和部分自来水自配水样,并分别将该水样放到COD、氨氮水质分析仪后端,拔出采样管,将采样管插入自配水样瓶内,同时对水质分析仪进行操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未对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造成失真的监测数据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