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黄冈彭某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4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收到举报,反映有人非法向上巴河镇东江河(巴河饮用水源地附近)倾倒化学品物质,且被上巴河镇派出所蹲守民警成功抓获。团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立即会同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赶至上巴河镇派出所,对彭某进行询问调查,初步锁定彭某驾驶小型货运汽车,先后三次向团风县上巴河境内倾倒涉案化工企业未经处理的重金属车间生产废水,第四次倾倒未遂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上巴河镇派出所扣押车辆装载废水以及涉案化工企业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两种废水均含有汞、铬、砷、铜、锌、银等有毒物质,且车载废水汞超标,企业废水锌超标,两种废水的银、PH值均超标,且浓度极为接近。
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彭某所有倾倒废水均来源于某化工企业重金属车间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由污水操作工人先后四次使用提升泵抽排至彭某驾驶的车载塑料储罐,再由彭某驾车倾倒至上巴河镇东江河边,严重威胁巴河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查处情况】
彭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因彭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涉嫌刑事犯罪,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团风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29日,团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案件启示】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黄冈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信息,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同步勘查、紧密配合,及时确定案件侦办方向,及时、准确锁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办理中,黄冈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市县联合办理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市级部门统筹协调及业务优势,结合县级分局熟悉地理环境,点对点预判蹲守,成功掌握随机性犯罪时间地点,实现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