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第二批)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现将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各地今年以来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射线装置等类型,由武汉、宜昌、荆门、黄冈、恩施等市州推荐报送,经审定后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宜昌某洗涤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一季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对某洗涤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同步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宜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4吨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28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328mg/m³,分别超过《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规定排放浓度的2.2倍、1.18倍。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4年3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情况开展复测,结果显示其各项污染物已达标排放,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到位。
2024年4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会同该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根据《鉴定意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3806.2元,该公司及时赔付到位。
2024年6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
【案例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不断更新、修订,对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主动提供精准帮扶,多次向涉案当事人宣传新实施的《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督促并告知企业改进污染防治举措,提升治污能力,但该企业因多种原因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出现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排放超标的问题。
执法人员对于企业前期未引起重视的环境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既体现执法“温度”,又体现执法“力度”。
本案亦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的一次成功实践。将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综合考虑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且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和赔偿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通过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无缝衔接”模式,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当事人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