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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2024-02-22 12:53:51 来源:中华网湖北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化、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搭建民营经济组织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积极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拓展用工领域,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建立数字经济产业联盟,推动产业联盟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

民营经济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涉及企业政策制定机制,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起草、制定与民营经济组织权利义务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涉企检查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检查事项,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监督;对涉企违规收费的,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联合惩戒涉企违规收费,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为民营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发布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免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公正。

关键词: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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