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朱某青行贿案——
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朱某青为在高岭土破碎加工业务承揽、高岭土加工销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国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某华(另案处理)财物共计1269万余元。在张某华的帮助和关照下,朱某青获取巨额利益,经鉴定,朱某青通过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为3971万余元。被告人朱某青到案后主动退缴了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885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秭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青犯行贿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朱某青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追缴朱某青获取的不正当利益308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朱某青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监察机关配合人民法院继续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2525万余元,共计追回34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例。一些行贿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不计成本进行巨额行贿,“围猎”、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对当地政治生态、营商环境、市场规则等破坏巨大,是当前依法惩处行贿犯罪的重点。本案中,朱某青通过巨额行贿手段“围猎”某国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某华,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承接高岭土相关业务,严重破坏当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监察机关对朱某青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充分取证并依法鉴定,确定其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具体金额,并通过释法说理让朱某青在监察机关办案环节主动退缴885万余元。此后,监察机关继续配合人民法院在判决后追缴2525万余元,充分彰显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决不让犯罪分子从行贿行为中获利的鲜明立场。
案例4: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单位行贿案——
依法严惩
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21年,时任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单位)董事、某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董事的被告人李某平,为前述3家单位在拓展承接环评业务、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某某、某市环保局副局长谢某及巡视员赵某某等3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1196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犯单位行贿罪,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以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李某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