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多人巨额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肖某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为逃避司法打击、攫取经济利益,不仅向地方党委、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巨额行贿以寻求“保护伞”,还将行贿对象延伸至金融机构负责人以违规获取贷款,甚至渗透至基层村干部以方便拆迁运作,形成了多领域腐蚀干部的行贿犯罪网络。本案中,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依法严惩危害一方并以行贿手段寻求非法保护的黑恶势力,增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陈某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
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原系某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陈某明经人介绍与涉黑犯罪分子汪某某(另案处理)的亲属相识。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陈某明明知自己无相应职权,仍谎称可以为汪某某在办理强制措施变更和案件申诉改判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引诱、迫使汪某某的多名亲属向其提供“活动经费”共计670.5万元。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明为寻求和感谢某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薛某(另案处理)为汪某某在案件申诉改判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薛某共计121万余元。陈某明退还汪某某亲属、支出法律服务和交通费等费用108万余元后,将汪某某亲属支付的“活动经费”余款440万余元占为己有。
办理情况
本案由宜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明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罪,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谎称有能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刑事处罚,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陈某明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陈某明非法所得44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明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民众对公正的最后期许。司法掮客与司法腐败的交织共生,会不断侵蚀司法体系的健康肌理,让司法公正沦为权钱交易的牺牲品。必须加大对司法掮客的惩处力度,坚决斩断这条扭曲的利益链。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利令智昏、蓄意破坏法治秩序,先编织谎言取得涉黑犯罪分子亲属的信任并获取财物,再用行贿手段拉拢腐蚀退休司法人员,试图以权力寻租突破法律防线,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对国家工作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犯罪从严惩处,既是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机关铲除司法掮客生存空间、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动实践,有力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