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矫治教育的形式化
专门学校数量不足、布局不均,且部分学校存在“交叉感染”“重管理轻教育”等问题,矫治效果不佳。加之专业人员和力量不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不紧密、分级干预分级处理体系不健全,矫治教育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四、日本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经验
日本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以《少年法》为核心,强调“教育优先”与“预防为主”。出原基成提出,日本在针对未成年犯罪中通过教育、警察、社会福利等多机构联动,构建了“早期发现—联合干预—社会协同”的治理框架。这种“事前预防型”思路的核心在于防止青少年滑向犯罪。然而,任何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日本的实践在取得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与制度困境。
(一)少年法的理念与刑事责任制度
日本少年法以“健全育成”为宗旨,以教育、指导、保护为主要手段,目的在于协助少年重新获得社会适应能力。日本学者向井智哉认为这个体系的背后意图是“要使少年犯罪者不被永久烙上‘罪犯’的印记,而是通过社会托育让他发现自己”。但从20世纪末期开始,社会舆论越来越严酷地对待青少年犯罪。1997年“神户事件”长期见诸于媒体报道,社会不安感达到了顶峰。向井智哉指出,公众“犯罪不安”和“理解不能感”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严惩倾向,因为人们不能理解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他们也就更容易求助于“惩罚性正义”。这种社会情绪的影响还直接表现在立法上,对此,日本律师联合会在2015年的意见书中提出频繁的修法可能顺应社会情绪而损害少年司法体系的教育功能与复归功能,进而会出现所谓的“保护主义倒退”。可以看出,日本少年法的演进是一场在社会舆论、法理理念与公共情绪之间不断调适的过程,其发展轨迹既反映了社会的成熟,也暴露出公众心理与法律理性的张力,对于我国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教育与矫治体系的多层建设
日本学者出原基成提出,犯罪的少年往往不仅存在行为问题,还伴随家庭贫困、心理创伤、学校适应困难等复合因素,因此“单一法律干预无法产生持久效果,必须结合教育与心理支持”。因此,在法律制度之外,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与矫治体系。少年司法体系中设有三种核心机制:保护观察、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少年院。保护观察主要面向轻度违法的未成年人,通过保护司和心理辅导员的定期指导帮助其重建行为模式;自立支援设施则为缺乏家庭监护的少年提供生活和学习环境;少年院则承担教育、劳动与心理干预等综合矫治任务。并且同类型机构之间的交流尤为频繁,比如少年院与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相互借鉴、分享经验,以此来实现对于少年犯教育的持续性。
此外,日本还建立了全国性的“出院后跟踪辅导”机制。该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学校、社会福利和民间组织形成的共同的网络机制,为出院的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求职引导、家庭成员关系的调和及物资生活援助等,以促进涉罪未成年顺利融入社会。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随着少子化、老龄化进程加速,日本各地区间逐渐呈现出机构经费不足、专职辅导员短缺等问题,进而导致了涉罪少年教育、复归的差距不断扩大。
(三)社会舆论与公众心理的应对
日本社会对少年犯罪的态度长期处于“保护”与“惩罚”的张力之中。公众极容易对“无明显犯罪动机”、“莫名其妙”的少年犯罪案件产生强烈的反应,媒体为满足这种“公众焦虑”因而偏好集中报导、多次重复描述案件的具体细节,使得社会上形成一种“对于少年犯罪的象征恐惧”,进而导致在整体犯罪率减缓的社会氛围中,大众依然对未成年犯罪的印象呈现“犯罪越来越危险”的“洪水猛兽化”状态。前田雅英也以统计结果证明,在1990年代以后,尽管日本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在整体上都在减少,然而舆论当中所呈现出对少年犯罪“凶恶化印象”却在上升。究其根本,日本社会的“信任结构”从根本上决定着其对少年司法的“宽容性”。向井智哉等人主张:随着社会整体的信任结构下降,更多时候社会会采纳以“惩罚”来重建“社会秩序”的方式;而随着社会关系紧密、社会社区凝聚力更强的时候,社会更倾向于采用教育和矫治的方式。这表明,舆论不是单纯的情绪性表达,而是一个结构性的信任危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