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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研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研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2025-11-07 16:27:38 来源:作者:李国旺 周玮

4、个人心理因素

青春期生理发育加速与心理成熟滞后形成“落差”,导致控制能力弱、情绪起伏大、价值观模糊、冲动性强、易在应激状态下实施过激行为等特征。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对犯罪后果缺乏预判。部分未成年人因长期处于负面环境,被忽视经历等心理问题,进而形成偏执、冷漠等人格特质。可以看出,心理脆弱与社会支持缺乏相互叠加,构成了低龄违法的内在基础。

(二)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革,未成年人犯罪起始年龄从以往的14-16周岁向12-14周岁甚至更低年龄延伸,部分地区出现8-12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个案,其中暴力犯罪占比居高不下。缺乏认知判断能力、行为自制力及行为目的预期效果,是低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特点,其违法犯罪大致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1、随意性。

低龄未成年人作案动机多为牟取小额利益、替朋友出头、情绪冲动或模仿网络暴力场景,缺乏成熟的犯罪预谋,呈现“临时起意多、深思熟虑少”的特点。且受同伴影响显著,呈现“抱团化”特征,在共同犯罪中易出现相互怂恿、强化犯罪意图的现象。

2、暴力性。

手段暴力化与低龄化错位。情绪控制能力不足是低龄未成年违法的重要心理特征。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残忍程度与年龄形成强烈反差,且受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中暴力元素的不良诱导,导致其愤怒或紧张情绪一旦被激发,容易模仿并通过暴力或破坏行为释放。

3、不计后果。

低龄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和预判力,往往只追求眼前享受而忽视自己行为的后果,甚至存在“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刑”的无知心理,加重了道德失范。

综上,低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往往由冲动驱动、缺乏理性与约束。因此,我们在治理中要真正理解这些行为背后的逻辑,不能只注重事后惩治,更要回到问题生成的源头去看。目前我国已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将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要从根源上减少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光在于立法,强化法律意识教育与心理引导,还应触及家庭、学校教育与社会治理的深层问题。

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现状与困境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具体可从治理基础、制度运行、干预体系三方面深入分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局限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个别下调”模式设置了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需同时满足“特定罪名”“严重后果”“最高检核准”等多重限制,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同时,“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关键概念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裁量不统一问题,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加之配套制度衔接不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与刑法追责制度缺少衔接过渡,对12周岁以下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仍属空白区域。部分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并未受到刑事惩处,或不同个体情况的低龄未成年人采用同质化处理方式,都使得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既难以实现精准矫治,也可能因“一放了之”引发再犯风险。

(二)社会协同的碎片化

家庭责任落实乏力,监护督促、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缺乏刚性约束,对监护失职父母的追责与惩戒机制不完善,难以形成有效的效果。其次学校防控作用弱化,法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流于形式,对重点学生的动态监测与干预机制不健全,预防功能未充分发挥。最后社会治理存在断层,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数据不互通,重点未成年人排查管控存在盲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渠道不畅、保障不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未成年人,预防和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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