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在发现该企业处于试经营阶段后,执法人员先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办,同时主动协调行政审批部门,指导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纠正违规行为。最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案例三
企业违法占地遭遇“一事二罚”
街道发现后主动纠错退还罚款
2025年3月,天门市某街道收到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门市资建局”)移交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的线索。该街道立案调查后确认该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1.22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当日缴纳了罚款。随后,天门市资建局向该街道反馈,2018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对该公司的前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处罚,且该公司履行了罚款义务。该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二罚”的规定。
该街道主动纠错,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某公司缴纳的罚款全额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产生“一事二罚”的原因在于不同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联动不畅。但街道在发现“一事二罚”的问题后,及时通过内部纠错程序,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罚款,避免了行政争议的产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可接受性。
案例四
工地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处罚
2023年11月,荆州市某公司作业人员裴某某在进行安装加固作业时,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其从高处坠落死亡。该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孔某某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该项目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对该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孔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全面统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职责。本案严格遵循《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起“执法支队初审—法规科室复审—案件审理委员会终审”的三级审核机制。对于行政执法办案中难以准确认定的“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年收入”,本案创新采用多部门数据协同核验方式,以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为核心,结合企业工资发放台账、银行流水记录等多维度证据材料,通过交叉比对、相互印证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度年收入情况进行精准核定,确保行政处罚基准客观、准确、合法。
案例五
企业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被处60万元罚款并移交侦查
2024年3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投诉反映“有人倾倒工业废水”。经立案调查,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将生产过程中未经有效处理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倾倒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土坑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