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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恩施州分公司被罚款20万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恩施州分公司被罚款20万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4-04-24 12:26:24

4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恩施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恩金监罚决字〔2024〕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恩施州分公司,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恩施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恩施州分公司罚款2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恩施州分公司被罚款20万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张久(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原农村保险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经理)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恩施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恩施州分公司被罚款20万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责任编辑:江飞、孙岩)
关键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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