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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一支行副行长违法放贷1.6亿,获刑6年

湖北银行一支行副行长违法放贷1.6亿,获刑6年
2025-01-03 09:45:56 来源:项乾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湖北银行武汉某支行副行长胡某明因违法放贷1.6亿元,最终造成经济损失1.36亿元,获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该起刑事案中,时任湖北银行行长段银弟作为关键证人,还原了其深度介入这笔贷款的发放过程。在授信评审会上,多位委员对贷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段银弟的影响力成为决定性因素,最终使得该笔贷款成功通过。

1.6亿元违规放贷

判决书显示,2012年6月,某甲公司扩大经营向胡某明所在的支行申请2亿元贷款,并请求时任支行行长胡某明给予支持。

在贷款审批阶段,某某支行授信评审会通过了某甲公司的项目贷款调查报告,但在总行授信审查部审查后,某甲公司因未取得完全产权等问题退回申请。某甲公司法人代表郭某辉请托胡某明向总行领导沟通,并承诺事后感谢。

胡某明基于业绩需求及郭某辉的承诺,先是与授信审查部的何某平、李某及分管贷款的行长助理胡某耘等人沟通授信事宜,未果。最终依靠时任总行行长段银弟的支持促成贷款获批。

2013年1月,湖北银行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某甲公司的2亿元贷款授信。3月,湖北银行某某支行向某甲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6亿元。然而,某甲公司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某某支行未有效监管。

某甲公司在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分别偿还部分本息后,未能继续偿还,导致贷款成为不良资产。2014年6月,湖北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启动诉讼清收工作。此后,湖北银行收回部分本息,并将某甲公司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给某丙公司,转让价款远低于贷款金额。

2023年9月,湖北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某甲公司项目贷款给湖北银行造成经济损失为13636.003128万元。

湖北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作为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行长深度介入

根据判决书,段银弟的介入分为多个阶段,其作为高层管理者对决策过程有直接影响。

首先,胡某明在初次申请贷款被驳回后,多次找到段银弟,详细说明项目的背景及支行的困境。他强调,万隆某某项目的贷款不仅可以支持支行的业绩增长,还能带来大额存款派生,为支行其他业务提供支撑。胡某明还承诺,若项目获批,将给予段银弟适当的感谢。

段银弟在最初对项目存有顾虑,但胡某明对其团队能力的信心打动了段银弟。在胡某明的坚持下,段银弟开始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总行授信审查部施压。

到了贷款审批阶段,授信审查部总经理何某平等人最初对贷款风险表达了明确反对意见。某甲公司最初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万隆某某项目的房产抵押信息及公司财务报表。

然而,授信审查部在审核中发现,某甲公司并未实际取得4-5层房产的产权,且其财务状况显示负债率过高,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被认为是不予授信的硬性条件。

为解决这些问题,胡某明采取“先行补充材料,再次申报”的策略,同时通过段银弟协调授信审查部,试图推动审批流程。此阶段,段银弟的介入被视为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湖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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