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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最新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最新通知!
2024-12-05 09:43:57 来源:凤凰网湖北

原标题: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强化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并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对本院药品配备进行调整和优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DRG/DIP支付标准为由,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优先通过临时采购方式予以解决;对于确实无法配备的,应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医疗机构应根据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中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维护更新,外配处方不得受定点医疗机构库存药品限制。医师开具处方时,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对于确需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的情况,医师应向患者充分说明理由,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医师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具相应处方,不得委托他人代开方。处方应明确患者疾病诊断、医疗类别(如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特药门诊等)等,确保符合医保药品支付限制条件及相关待遇享受政策。处方内容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书写规范要求。

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暂未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二、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疾病诊断、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下载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按处方进行调剂,电子处方存档备查。参保人使用纸质处方的,定点零售药店核验调剂后应当按规定留存处方,定期提交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检查,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应用药品追溯码,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

三、强化医保药品处方流转管理

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地区,可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设置为期半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再接受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自2025年7月1日起,不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过渡期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医保发〔2024〕22号)要求,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畴,压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责任。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关键词: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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