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联合举办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技能竞赛。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专班到鄂州市某公司走访调研,听取企业对规范涉企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鄂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鄂州市某公司开展入企检查,执法人员亮证检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王孝武通讯员马越谭胜男张扬 历时5个月的深化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湖北全省紧锣密鼓地开展。 10月29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布了湖北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八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布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有的侧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有的侧重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面,有的侧重协调联动和助企维权方面,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借鉴。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聚焦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协调联动、加大纠治力度,着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形成了一批好的案例。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湖北各地在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涉企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值得借鉴推广。 案例一 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协调办案 守护辖区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4年9月,某公司向鄂州市某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多个商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渔具产品,请求该局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确实存在多家商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渔具产品,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该电子商务平台住所地及平台内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外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平台内的经营者违法行为无管辖权。经多次与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沟通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要求涉事电商平台配合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商品采取了下架、永久禁售等必要限制措施。经该公司核实,侵权链接已全部下架。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跨区域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特征。在缺乏管辖权的困境下,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充分利用跨区域办案机制的潜在优势,依据权利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与外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展开了紧密的合作,形成了行政执法协同效应。通过跨部门协作执法,成功地打击了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地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案例二 企业未办许可证提前试运营 执法人员指导办证免予处罚 2024年3月,襄阳市文旅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尚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调试安装印刷设备但未进行印刷生产,遂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开展了法律宣讲,发放了《普法告知书》,督促其尽快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4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复查,该场所正在生产印制食品包装袋,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依法整改。同时,执法人员主动协调行政审批部门,全程指导企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5月10日,该公司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 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存在涉案印刷品数量较少且未交付,违法行为轻微、未对印刷市场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改正擅自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该市文旅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在发现该企业处于试经营阶段后,执法人员先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办,同时主动协调行政审批部门,指导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纠正违规行为。最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案例三 企业违法占地遭遇“一事二罚” 街道发现后主动纠错退还罚款 2025年3月,天门市某街道收到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门市资建局”)移交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的线索。该街道立案调查后确认该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1.22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当日缴纳了罚款。随后,天门市资建局向该街道反馈,2018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对该公司的前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处罚,且该公司履行了罚款义务。该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二罚”的规定。 该街道主动纠错,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某公司缴纳的罚款全额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产生“一事二罚”的原因在于不同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联动不畅。但街道在发现“一事二罚”的问题后,及时通过内部纠错程序,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罚款,避免了行政争议的产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可接受性。 案例四 工地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处罚 2023年11月,荆州市某公司作业人员裴某某在进行安装加固作业时,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其从高处坠落死亡。该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孔某某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该项目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对该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孔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全面统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职责。本案严格遵循《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起“执法支队初审—法规科室复审—案件审理委员会终审”的三级审核机制。对于行政执法办案中难以准确认定的“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年收入”,本案创新采用多部门数据协同核验方式,以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为核心,结合企业工资发放台账、银行流水记录等多维度证据材料,通过交叉比对、相互印证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度年收入情况进行精准核定,确保行政处罚基准客观、准确、合法。 案例五 企业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被处60万元罚款并移交侦查 2024年3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投诉反映“有人倾倒工业废水”。经立案调查,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将生产过程中未经有效处理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倾倒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土坑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后决定对该公司处以60余万元的罚款,并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中,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案件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情节,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与公安、检察院对接,联席会商案情,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六 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消防大队依法精准处罚 2024年4月,十堰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4处消防设施隐患,经查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该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消防设施检测单项均为合格,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遂依法对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4处与实际不相符,涉案合同金额5647.72元,其出具虚假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规定的较重阶次,裁量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7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647.7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处罚,同时对该检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刘某、项目负责人易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处罚对象认定精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双罚,确保过罚相当。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 案例七 责令整改后企业立即停止施工 城管部门首违不罚显执法温度 2025年4月,武汉市某区城管部门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某公司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且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证明,现场噪声排放达57.6分贝。经调查,该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距离其施工场地150米范围内有2个居民住宅小区,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队员当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全程视频取证。该公司立即停止了施工作业,并关闭了工地大门,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13条规定的免罚条件,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主观态度、整改情况等因素,决定不予处罚;案涉企业承诺在未完善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前绝不再进行夜间施工,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自我约束。案件办理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营造宽松、包容、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案例八 应急管理部门跨域联动 破解企业安全发展困局 孝感市某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常规安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重大安全隐患,经现场复核后下达整改指令书,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部门组织骨干力量全面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风险点,稳妥处置案涉安全隐患。 考虑到该企业所在工业园区计划于2027年整体转型,如果企业现在投入重金改造设施,未来搬迁将面临增加巨额成本,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动,摒弃“一关了之”“一罚了之”的简单化监管思维,组建专项服务组,经反复研判提出“迁移至合规园区”的根本解决方案,并帮助企业完成选址搬迁工作。目前,企业已顺利迁址,实现安全合规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孝感市应急管理部门突破“整改-处罚”传统监管模式,秉持“执法+服务”理念,通过跨层级协作、跨区域资源调配,既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又为企业开辟了生存发展的通道,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动担当与创新智慧。 本版图片均为受访单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