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交易事项,近日,湖北证监局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2022年6月23日,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龙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条BOPP电容薄膜生产线,交易价格为852万欧元。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25年5月27日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林美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对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