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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研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作者:李国旺 周玮 2025-11-07 16:27:38

摘要

近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涉未成年人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挑战。由于未成年人其身心的不完全成熟和认知偏差,容易被社会、家庭、互联网等因素所裹挟并走向堕落,现有的刑事政策和帮教制度在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时力不从心,亦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本文在介绍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和比较中日未成年人犯罪对策问题的基础上,围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如何预防及对策开展讨论,并探索从教育、心理疏导、家庭力量、社会力量等手段出发构建多部门、多力量协同配合的预防措施,进而实现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重心转变。

关键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犯罪治理;多方联动

“少年犯罪”历来是社会法制建设的难题,而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更是要求社会重新审视现有的制度框架。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案”、大连“13岁少年杀害女童案”河北邯郸“杀人埋尸案”等事件在社交媒体的推动下,对社会公众形成了极为强烈的“感官刺激”,同时,也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公正、安全。因此,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打破“未满14周岁无刑责”的绝对界限,规定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追诉需承担刑责。这无疑是立法对社会呼声的及时回应。不过正如邱帅萍教授所言,这是对困境暂时按下了“暂停键”,并没有实质地改变现实难题。法律修订虽然能够提供制度上的遵循,但要改变现实,还需直击教育问题、家庭问题及社会治理问题。

因此本文更侧重于强调“如何防”而非“是否应惩”。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重心应转向社会治理模式,即建构社会化预防体系,基于此,本文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为对象,参考日本的经验教训,以社会治理角度予以阐发,旨在通过法律社治实践的关联性来努力寻求合理平衡。

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一)低龄化趋势的现实表现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来看,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同比下降1.1%,批准逮捕34329人,同比上升27.8%;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幅放缓,受理审查起诉101526人,同比上升4.3%,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上升46%。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明显增多趋向,究其原由,一方面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条款被激活有密切关联,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利趋势和巨大隐患。邱帅萍表示,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文化程度低且不计后果”的显著特点。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在认知、情感构成还未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观时,往往已经开始通过网络、影视、朋辈群体等途径,接收到一些成人化甚至暴力性的信息,进而导致其行为模仿并发生认知偏差。加之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监护和有效引导,使得他们的行为规范几乎全部依赖“同辈群体的习惯”所塑造。

(二)犯罪类型的结构演变与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结构层面上。孙焕婷通过理论研究提出,由城乡社会结构分化带来的留守儿童、外出随迁子女等监护失当、失能、教育弱化等问题成为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调研中,留守农村家庭的在押未成年子女占在押未成年人总数的52.4%,随迁家庭占7.3%,而在该两类家庭中,暴力犯罪及聚众型犯罪占该类型全部犯罪总人数的比例高达59.7%。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管束失衡、社会资源匮乏,是造成未成年人对情绪掌控力不强、道德品质意识培养不足的关键因素。特别是近年来电子产品、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催化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工具化和利益化,如网络诈骗、盗窃侵财、模仿型强奸等,凸显了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对低龄未成年人行为模式的深刻塑造。

因此,唯有从国家层面实施包括心理帮扶、教育平衡、家庭支持与网络行为综合规范的社会系统工程,才能有效控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及类型复杂化的趋势。

(三)社会舆论与法治反应

公众舆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长期呈现“两极化”趋势:一方面主张“该罚则罚”,呼吁严惩以儆效尤;另一方面则担心惩罚过度会损害教育本位,使少年司法偏离“挽救为主”的宗旨。李开欣与近藤龙彰的研究表明,当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民众普遍感受到不安全与制度焦虑时,舆论更容易转向惩罚性立场,形成“以刑止恶”的集体情绪。近年来,我国舆论亦表现出类似特征——重大低龄案件往往在短时间内引爆网络舆论,公众情绪由震惊、愤怒迅速滑向“要求重判”的共识。舆论的这种聚合效应,在社交媒体算法的推波助澜下,被进一步放大,使舆论主张对司法形成了一定的外部压力。

笔者认为,舆论的高压不应作为量刑标准,司法温度应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通过司法信息的主动公开和法治宣传来引导公众理解少年司法的教育属性,从而降低情绪化的“舆论审判”需求。只有在理性的讨论和法治的信任下,社会舆论才能是制度建设的“催化剂”,而不仅仅是冷酷无情的“荧幕判官”。

二、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成因与特点

(一)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成因

王洪涛将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频发归结于家庭、学校、社会与个体心理四个方面的综合影响,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说明。

1、家庭环境因素

父母的行为习惯、表达方式、态度与情绪状态,都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出生在一个什么样的家庭,长大成人后就带着怎样的气质去面对世界。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将精力与时间更多地花在打拼事业与谋生上,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多停留在物质需求层面,而非精神需求。亦或有许多未成年人处于隔代教育状态,老人往往不懂得教育应该有的规则,事事迁就,使得在该情况下成长的未成年人逐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不尊重规则,不尊重他人的观念。宠溺和严苛,可以说是家庭教育中最常见的两种极端,前者让孩子难以面对困难,后者让其更逆反,这种家庭间关系的紧张和情感的疏离,很容易让其激进地用对抗的方式来回应自己的情感需求。

2、学校教育因素

教育与管理机制的薄弱性和法治教育碎片化也是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走向歧途的因素之一。个别学校忽视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指导,对一些学习成绩中游、性格逆反的孩子,选择“躲得越远越好”甚至通过劝退来规避问题,在面对学生辍学、逃课、欺凌等问题时,缺乏有效的跟踪与帮扶机制,一定程度上导致风险向社会转移。而法治、德育教育课程也存在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等问题,难以对学生树立正确观念形成持续影响。

3、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另一层隐性的推力。互联网让未成年人更早地接触到复杂的社会信息,不少网络内容在无形中强化了暴力、金钱崇拜、功利竞争等观念。对于分辨能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这些内容往往被视为“酷”“成功”的象征,从而引发模仿。另一方面,社会转型过程中带来的压力与竞争,特别是来自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他们在现实生活以及虚拟网络世界里各种各样的对比中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容易形成挫败和绝望感。而社会环境对青少年违法不良行为的宽容——“是未成年人,不究责”——也反过来弱化了他们的法治意识。

4、个人心理因素

青春期生理发育加速与心理成熟滞后形成“落差”,导致控制能力弱、情绪起伏大、价值观模糊、冲动性强、易在应激状态下实施过激行为等特征。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对犯罪后果缺乏预判。部分未成年人因长期处于负面环境,被忽视经历等心理问题,进而形成偏执、冷漠等人格特质。可以看出,心理脆弱与社会支持缺乏相互叠加,构成了低龄违法的内在基础。

(二)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革,未成年人犯罪起始年龄从以往的14-16周岁向12-14周岁甚至更低年龄延伸,部分地区出现8-12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个案,其中暴力犯罪占比居高不下。缺乏认知判断能力、行为自制力及行为目的预期效果,是低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特点,其违法犯罪大致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1、随意性。

低龄未成年人作案动机多为牟取小额利益、替朋友出头、情绪冲动或模仿网络暴力场景,缺乏成熟的犯罪预谋,呈现“临时起意多、深思熟虑少”的特点。且受同伴影响显著,呈现“抱团化”特征,在共同犯罪中易出现相互怂恿、强化犯罪意图的现象。

2、暴力性。

手段暴力化与低龄化错位。情绪控制能力不足是低龄未成年违法的重要心理特征。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残忍程度与年龄形成强烈反差,且受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中暴力元素的不良诱导,导致其愤怒或紧张情绪一旦被激发,容易模仿并通过暴力或破坏行为释放。

3、不计后果。

低龄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和预判力,往往只追求眼前享受而忽视自己行为的后果,甚至存在“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刑”的无知心理,加重了道德失范。

综上,低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往往由冲动驱动、缺乏理性与约束。因此,我们在治理中要真正理解这些行为背后的逻辑,不能只注重事后惩治,更要回到问题生成的源头去看。目前我国已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将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要从根源上减少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光在于立法,强化法律意识教育与心理引导,还应触及家庭、学校教育与社会治理的深层问题。

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现状与困境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具体可从治理基础、制度运行、干预体系三方面深入分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局限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个别下调”模式设置了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需同时满足“特定罪名”“严重后果”“最高检核准”等多重限制,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同时,“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关键概念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裁量不统一问题,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加之配套制度衔接不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与刑法追责制度缺少衔接过渡,对12周岁以下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仍属空白区域。部分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并未受到刑事惩处,或不同个体情况的低龄未成年人采用同质化处理方式,都使得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既难以实现精准矫治,也可能因“一放了之”引发再犯风险。

(二)社会协同的碎片化

家庭责任落实乏力,监护督促、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缺乏刚性约束,对监护失职父母的追责与惩戒机制不完善,难以形成有效的效果。其次学校防控作用弱化,法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流于形式,对重点学生的动态监测与干预机制不健全,预防功能未充分发挥。最后社会治理存在断层,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数据不互通,重点未成年人排查管控存在盲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渠道不畅、保障不足。

(三)矫治教育的形式化

专门学校数量不足、布局不均,且部分学校存在“交叉感染”“重管理轻教育”等问题,矫治效果不佳。加之专业人员和力量不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配合不紧密、分级干预分级处理体系不健全,矫治教育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四、日本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经验

日本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以《少年法》为核心,强调“教育优先”与“预防为主”。出原基成提出,日本在针对未成年犯罪中通过教育、警察、社会福利等多机构联动,构建了“早期发现—联合干预—社会协同”的治理框架。这种“事前预防型”思路的核心在于防止青少年滑向犯罪。然而,任何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日本的实践在取得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与制度困境。

(一)少年法的理念与刑事责任制度

日本少年法以“健全育成”为宗旨,以教育、指导、保护为主要手段,目的在于协助少年重新获得社会适应能力。日本学者向井智哉认为这个体系的背后意图是“要使少年犯罪者不被永久烙上‘罪犯’的印记,而是通过社会托育让他发现自己”。但从20世纪末期开始,社会舆论越来越严酷地对待青少年犯罪。1997年“神户事件”长期见诸于媒体报道,社会不安感达到了顶峰。向井智哉指出,公众“犯罪不安”和“理解不能感”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严惩倾向,因为人们不能理解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他们也就更容易求助于“惩罚性正义”。这种社会情绪的影响还直接表现在立法上,对此,日本律师联合会在2015年的意见书中提出频繁的修法可能顺应社会情绪而损害少年司法体系的教育功能与复归功能,进而会出现所谓的“保护主义倒退”。可以看出,日本少年法的演进是一场在社会舆论、法理理念与公共情绪之间不断调适的过程,其发展轨迹既反映了社会的成熟,也暴露出公众心理与法律理性的张力,对于我国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教育与矫治体系的多层建设

日本学者出原基成提出,犯罪的少年往往不仅存在行为问题,还伴随家庭贫困、心理创伤、学校适应困难等复合因素,因此“单一法律干预无法产生持久效果,必须结合教育与心理支持”。因此,在法律制度之外,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与矫治体系。少年司法体系中设有三种核心机制:保护观察、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少年院。保护观察主要面向轻度违法的未成年人,通过保护司和心理辅导员的定期指导帮助其重建行为模式;自立支援设施则为缺乏家庭监护的少年提供生活和学习环境;少年院则承担教育、劳动与心理干预等综合矫治任务。并且同类型机构之间的交流尤为频繁,比如少年院与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相互借鉴、分享经验,以此来实现对于少年犯教育的持续性。

此外,日本还建立了全国性的“出院后跟踪辅导”机制。该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学校、社会福利和民间组织形成的共同的网络机制,为出院的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求职引导、家庭成员关系的调和及物资生活援助等,以促进涉罪未成年顺利融入社会。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随着少子化、老龄化进程加速,日本各地区间逐渐呈现出机构经费不足、专职辅导员短缺等问题,进而导致了涉罪少年教育、复归的差距不断扩大。

(三)社会舆论与公众心理的应对

日本社会对少年犯罪的态度长期处于“保护”与“惩罚”的张力之中。公众极容易对“无明显犯罪动机”、“莫名其妙”的少年犯罪案件产生强烈的反应,媒体为满足这种“公众焦虑”因而偏好集中报导、多次重复描述案件的具体细节,使得社会上形成一种“对于少年犯罪的象征恐惧”,进而导致在整体犯罪率减缓的社会氛围中,大众依然对未成年犯罪的印象呈现“犯罪越来越危险”的“洪水猛兽化”状态。前田雅英也以统计结果证明,在1990年代以后,尽管日本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在整体上都在减少,然而舆论当中所呈现出对少年犯罪“凶恶化印象”却在上升。究其根本,日本社会的“信任结构”从根本上决定着其对少年司法的“宽容性”。向井智哉等人主张:随着社会整体的信任结构下降,更多时候社会会采纳以“惩罚”来重建“社会秩序”的方式;而随着社会关系紧密、社会社区凝聚力更强的时候,社会更倾向于采用教育和矫治的方式。这表明,舆论不是单纯的情绪性表达,而是一个结构性的信任危机的结果。

近年来,日本政府和学界开始反思这种过度情绪化的舆论环境。部分地方政府尝试通过媒体公约与学校法治教育来减少“猎奇式报道”,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少年犯罪;教育部门则推动将社会心理教育纳入校园课程,以培养青少年的同理心和法治意识。这些努力的共同目标,是在社会层面重建“理解与包容”的文化基础,使少年司法能够在公众信任的支持下恢复其教育本位。

(四)日本少年司法的现实问题与反思

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本意为以教育矫正为核心,但实践中存在制度滞后性、资源碎片化与社会情绪化的困境。针对少年犯罪,其立法理念也越发呈现出教育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冲突。社会安全需求使得立法愈发偏向惩罚化,加之地方教育与矫治资源不足限制了矫治覆盖面,削弱了矫治效果,同时媒体与民众的惩罚化倾向也丧失了教育性司法的社会基础。另外,“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是社会失衡的体现,而非成长中可教育的阶段。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复归需经受来自制度与舆论的双重压力。

综上,笔者认为,日本少年司法的现实困境不是一个单一维度的问题,而是法律的制定、资源结构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多方因素作用的结果。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兼顾惩戒与矫治、预防与修复。其基于社会语境形成了多元治理路径,制度设计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五、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完善路径

日本少年司法制和社会改造制度与中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现状较为相似,其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面对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网络化等客观现实,我国应从立法、社会支持、教育预防和宣传引导等维度着手,建立并完善“治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强化教育矫治取向,打造分级干预制度。日本《少年法》确立“教化第一、处科从末”的原则,通过保护观察制度、少年院教育制度等,打造出教化—矫治—回归的“一条龙”体系。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已经通过增设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可以有条件承担刑责的特别程序,将矫治措施纳入了刑法定罪量刑之列,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些措施的适用存在“重处罚轻矫治”的弊端。应在法律上细化非刑罚化的教育措施,如保护观察、社区矫治和专门教育学校等,完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过渡,实现从被动惩处到主动预防的转变,但日本的教训也表明,制度稳定性一旦被放置在首要地位,很难迅速、灵活应对新现象。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上设置制度的自我调整机制,以提升法律应对社会变化的应变能力。

其次,在构建社会支持体系上,可以学习日本多维协作路径,构建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家庭、学校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系统。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中存在部门壁障、信息孤岛等现象。应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由政府主导联合公安、教育、司法、民政等部门构建多主体间信息共享与紧急事件快速联动机制,促进案件信息、矫治数据和心理评估数据实时互换的同时,建立社会介入制度,通过引入社区、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以及社工的能力,协助矫治后的未成年人开展就业培训和心理指导,进而打造社会复归安全缓冲带。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及分级干预矫治措施,但我们也应当充分注意平衡城乡资源、避免“城市化、空心化”的结构性错配问题。

第三,教育预防方面,坚持家庭教育为基础、学校教育为主阵地,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并举的预防制度。完善家庭监护监督和督促监护令的刚性落实,对于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家庭,应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职责,为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减少监护不力导致的行为偏差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对于学校而言,则应进一步转变教育理念,将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中小学分阶段设置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落实到课堂和生活实际中,同时针对留守儿童、随迁儿童、辍学少年等高发人群开展个别化辅导与心理干预工作,同时应避免德育和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第四,专门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专门学校建设仍面临规范供给不足、区域发展不均衡、入学程序衔接不畅、教育矫治模式单一、监督评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的建设标准和定位,优化入学程序衔接机制,创新教育矫治模式,构建科学的监督评估体系。可根据罪错未成年人所处的处遇阶段、罪错类型与程度实行分类矫治,避免交叉感染。对于处于不同矫治期的未成年人,可采取不同场域的开放式教育矫治模式,尽可能减少封闭状态对罪错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产生的不利后果。

最后,日本的社会舆论曾经有过“惩罚化”倾向,媒体通过煽情报道加深公众的恐惧和愤怒心理,进而对立法、司法产生一定影响。可见,若缺乏对社会舆论的有效引导与规范,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目标极易被非理性的社会情绪所淹没。在我国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制度性约束,推动形成媒体自律机制与司法释法常态,避免个案被舆论裹挟、被情绪主导。司法机关应主动加强司法透明度,借助案例解读、政策宣讲与社会对话,提升公众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司法理念的认同。唯有构建理性包容的舆论环境,才能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教育导向,重塑社会信任与共情基础。

综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价值应是教育化和社佐性的矫治逻辑,而非矫治惩戒逻辑。我国应立足国情,在社会安全与个体保护之间寻求有效平衡,致力于构建一个“有温度、有责任、有力量”的少年司法体系。唯有在制度理性与社会情理之间寻得内在契合,才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妥善治理。 (作者李国旺 周玮)

*李国旺,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三级检察官助理;周玮,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组一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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