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顾客在湖北省优质农产品展销中心选购。该展销中心由省农业农村厅创建,武汉投控集团统筹承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柯皓实习生林柱斌摄)
湖北日报讯(记者崔逾瑜、通讯员聂礼松、孔剑)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5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9章、66条,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都能得到有效监管。《条例》划了“两条线”,一是守牢安全底线,夯实基层监管的“最后一公里”;二是提升质量高线,设“优质农产品促进”专章,鼓励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 针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有限、力度不够等“痛点”,《条例》强调监管端口前移,增强属地监管实效,对基层监督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基层公共服务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源头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条例》第四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 湖北为优质农产品重要产区,共认证绿色食品2906个、有机农产品188个、名特优新农产品3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197个,农产品“优等生”总数达3323个,居全国前列。《条例》第六章为“优质农产品促进”,强化优质农产品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推动全产业链拓展增值空间,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保护和基地建设,加强适用于绿色生产方式的种质种苗选育培育和推广,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构建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体系,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农产品,提高农产品品质,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