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指导案例第二批)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现将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各地今年以来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射线装置等类型,由武汉、宜昌、荆门、黄冈、恩施等市州推荐报送,经审定后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宜昌某洗涤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一季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对某洗涤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同步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宜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4吨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28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328mg/m³,分别超过《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规定排放浓度的2.2倍、1.18倍。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4年3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情况开展复测,结果显示其各项污染物已达标排放,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到位。
2024年4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会同该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根据《鉴定意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3806.2元,该公司及时赔付到位。
2024年6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
【案例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不断更新、修订,对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主动提供精准帮扶,多次向涉案当事人宣传新实施的《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督促并告知企业改进污染防治举措,提升治污能力,但该企业因多种原因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出现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排放超标的问题。
执法人员对于企业前期未引起重视的环境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既体现执法“温度”,又体现执法“力度”。
本案亦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的一次成功实践。将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综合考虑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且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和赔偿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通过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无缝衔接”模式,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当事人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案例二
武汉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蒸汽锅炉烟道设有一管道旁路,锅炉废气通过旁路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经引风机排向外环境。经当日对锅炉排放口废气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8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去除管道旁路,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处罚款36万元。
2024年8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相关规定,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9月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实施行政拘留十三日和十日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一)分析监测数据,周密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存在不正常使用问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发现管道旁路后,初步锁定该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使用但并未开启的事实。通过进一步调取锅炉使用说明、运维记录,对锅炉工、维保公司人员询问调查,多角度全方位了解情况,最终查明了其环境违法事实。
(二)柔性说理执法,帮扶企业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严谨认真的取证、晓之以理的沟通方式,在调查取证时得到了该公司的配合,并在听证时取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积极配合整改工作,第一时间立即切除、封堵旁路,保证布袋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并且为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做到稳定排放,该公司主动加装了脱硝设备。
(三)打击环境违法,保护生态环境。“重安装、轻运维”不仅暴露了企业生态环保意识不足,也凸显了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薄弱之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加大对此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打击力度,可引导和强化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企业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三
荆门市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屈家岭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和2月18日,用500毫升塑料水瓶将总排口废水掺和部分自来水自配水样,并分别将该水样放到COD、氨氮水质分析仪后端,拔出采样管,将采样管插入自配水样瓶内,同时对水质分析仪进行操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未对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造成失真的监测数据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6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荆门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8日,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8月29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启示意义】
一是梳理排查发现线索。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和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对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数据和在线站房视频资料进行分析,并在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自动在线监控室内视频资料、分析仪历史数据和设备运维台账等进行核实,及时发现了废水总排口可能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采样的案件线索。
二是及时启动提级查办。考虑到该案案情重大、属地执法力量不足等因素,荆门市迅速启动了提级查办机制,由市支队抽调“执法尖兵”全力查办,吃住在案发地,短时间内就完成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工作,以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效。
三是商请公安提前介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第一时间锁定相关嫌疑人,通过借用公安部门办案中心开展调查询问的方式,给嫌疑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嫌疑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主动配合参与询问调查,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办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震慑和技术支撑。
案例四
恩施某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核辐射安全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诊所配置有1台口腔CT机,用于从事医学诊疗服务。经查,该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该口腔CT进行治疗诊断服务共计120次,获营业收入共计6600.53元,构成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诊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4年9月1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及《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裁定》裁量,对该公司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00.53元。
【案件启示】
医用放射装置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设备,且辐射对人身的危害性十分隐蔽,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因此更需要严格管理。
本案中,涉事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暴露出其对辐射安全意识存在认知差距。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指导督促依法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诊所合法合规经营。本案作为恩施州首例涉辐射安全领域案件,对切实加强辐射安全领域环境监管具有重大促进和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五
黄冈彭某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4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收到举报,反映有人非法向上巴河镇东江河(巴河饮用水源地附近)倾倒化学品物质,且被上巴河镇派出所蹲守民警成功抓获。团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立即会同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赶至上巴河镇派出所,对彭某进行询问调查,初步锁定彭某驾驶小型货运汽车,先后三次向团风县上巴河境内倾倒涉案化工企业未经处理的重金属车间生产废水,第四次倾倒未遂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上巴河镇派出所扣押车辆装载废水以及涉案化工企业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两种废水均含有汞、铬、砷、铜、锌、银等有毒物质,且车载废水汞超标,企业废水锌超标,两种废水的银、PH值均超标,且浓度极为接近。
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彭某所有倾倒废水均来源于某化工企业重金属车间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由污水操作工人先后四次使用提升泵抽排至彭某驾驶的车载塑料储罐,再由彭某驾车倾倒至上巴河镇东江河边,严重威胁巴河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查处情况】
彭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因彭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涉嫌刑事犯罪,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团风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29日,团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案件启示】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黄冈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信息,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同步勘查、紧密配合,及时确定案件侦办方向,及时、准确锁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办理中,黄冈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市县联合办理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市级部门统筹协调及业务优势,结合县级分局熟悉地理环境,点对点预判蹲守,成功掌握随机性犯罪时间地点,实现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