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3条隐患均未整改,湖北一物业被处罚!
来源:湖北消防、咸宁消防
消防安全关乎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更关乎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讲
应全力做好消防管理,排查隐患
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
而有些物业服务
明知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却不整改
你们的“蓝朋友”出手了
事件回顾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
通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当地一小区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存在
消防控制室无人持证上岗
部分火灾探测器防尘罩未取下
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故障
部分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或未通电
小区楼栋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等13条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监督员当场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予以警示教育,就整改工作进行了指导,并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复查期限届满后,消防监督员再次前往该小区开展检查,
却发现所有问题隐患均未得到整改。
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经消防部门检查并被责令改正其存在的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经询问与调查取证,当地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决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处以531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处罚的目的
是督促、是提醒
是为了保障大家生命财产安全
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