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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地发布5起典型案例

凤凰网湖北 2024-12-09 16:00:02

原标题:我市发布5起容错纠错及风险报备典型案例

案例1:对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容缺验收消防工程问题予以容错免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2年5月,楚能新能源(宜昌)锂电池产业园项目在夷陵区落地,作为全市“四个重大”调度重点项目,对宜昌市加快工业发展、建设全国重要新能源电池产业基地有着重要意义。2022年8月,该项目一期建设正式开工,拟定2023年8月28日投产。2023年6月,楚能项目一期建设进入投产前关键时期,6月27日,夷陵区建筑业发展中心(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单位)组织对该项目1#电芯生产车间等10个单体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出具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对该项目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要求及时整改。6月30日,楚能新能源锂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特别交办任务清单,要求投产前完成相关验收及证照办理工作。7月28日,项目单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请示,申请在相关问题仍未整改完成的情况下,对项目消防工程进行容缺验收。8月14日,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对项目单位下发第29期临时交办任务清单,要求尽快完成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确保如期投产。8月15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项目单位消防工程验收问题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为项目出具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后夷陵区纪委监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问题,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说明,该局提供了容缺办理的应急预案制度以及后续跟踪督导整改等资料。

2024年11月26日,经夷陵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为助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提速,保障如期投产为项目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出具意见同时制定保障措施,后续积极跟踪督导,现所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未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后果,决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容错要点】本案中,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楚能项目消防工程验收问题尚未整改完成的情况下,提前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第3款、第4款和第40条之规定,但结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及容错纠错政策规定综合研判,可予以容错:一是从主观动机看,楚能项目是我市重点项目,该项目的顺利投产对宜昌发展新能源产业、推进新能源电池全产业链布局、构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出发点系保障全市重大项目如期投产,是优化营商环境敢于担当作为的具体体现,核查过程中亦未发现相关公职人员存在借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二是从后续整改上看,为楚能项目容缺办理许可同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步指导项目单位落实临时消防措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并进行容缺闭环管理,适时跟踪提醒督办,多次到项目现场复查复验,下发消防问题整改提示函。目前项目消防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销号,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及不良影响。

案例2:对西陵区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疫情期间采购CT设备未批先购及长期未投入使用问题予以容错减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0年2月,因疫情防控诊疗服务需要,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需采购CT设备1台。2月18日,时任中心主任邬某某与区卫健局领导沟通后,组织召开“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讨论决定采购事宜,并安排分管后勤的副主任李某与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接采购事宜,同步向区卫健局报送采购请示。2月21日至24日,李某代表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前述公司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落款日期签署为2月21日。2月22日,区卫健局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送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购置CT设备的请示,2月25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予以同意。2月28日,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销售商支付首付款103.2万元,后销售人员多次催促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机房安装设备。由于前期调研不足、缺乏经验,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电源容量和机房均达不到CT设备运行要求,需改造后才能安装,在改造过程中又遇新迁入电源通道不能破路施工(西陵二路快速路为新修城市主干道,按照规定不能破路)和一侧铁路严禁破路的难题,且CT机房改造又因与放射室合并改造进展缓慢。直至2022年4月,前述问题以顶管穿越西陵二路接入电源线路的方式得以解决,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双电源配电增容和放射科机房改造后,CT设备才装机运行。2024年6月,西陵区纪委对邬某某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

2024年7月,经西陵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邬某某予以容错减责,给予诫勉处理。

【容错要点】本案中,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邬某某在CT设备采购“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请示获得正式批准前签订采购合同,且对设备装机条件和使用要求研判不充分,导致CT设备在合同签订并支付首付款两年后才正常装机运行,造成不良影响,但结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及容错纠错政策规定综合研判,可予以容错减责:一是从主观动机看,邬某某系迫于解决疫情期间开展诊疗服务的现实需要,动议并决定采购CT设备的,存在程序瑕疵和研判不足问题,但情况紧急、施工限制、政策变化等客观情况是主要原因,其初衷是出于公心,且审查过程中亦未发现其借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二是从程序方法看,采购CT设备经“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研究,在向区卫健局汇报后报送了设备采购请示,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亦予以同意。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精神,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本案中,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CT设备符合前述规定。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虽早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时间,但邬某某不是故意规避决策程序、迟报谎报瞒报。三是从损失后果看,2022年4月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放射科机房改造后,CT设备正式装机运行,未造成损失。四是从综合效果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CT设备是现实需要,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研判不足,但决策方向正确。截至2024年11月底,西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CT诊断12448人次,其中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疫情严重期间诊断1753人次,对服务新冠筛查治疗,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让辖区群众享受更好医疗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3:对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在企业整改任务完成前批准复工复产问题予以容错减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4年2月25日,湖北楚新矿业有限公司宜都市钟家冲矿区(以下简称楚新矿业)向宜都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春节节后复工申请,2月26日上午,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全市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会议,安排部署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某作为审批企业复工复产的负责人,牵头组成5人检查组对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进行安全检查及审批。检查中,检查组发现楚新矿业存在未形成自查报告、培训人数与员工花名册人数不符且未考核员工培训情况、未提供2024年度采剥工程现状图、相关安全警示标识未全部恢复等4项问题。

经复工复产检查组集体研判,结合石灰岩矿行业特点,认为该4项问题均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楚新矿业出具《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及时整改。宜都市应急管理局为帮助企业在春节后及时复工复产,在未收到楚新矿业自查报告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容缺审批,于2月29日报宜都市政府批准后,同意该企业复工复产。3月2日上午,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发现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在楚新矿业尚未完成上述4项问题整改的情况下即批准其复工复产,将该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2024年7月,经宜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杨某予以容错减责,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容错要点】本案中,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在批准楚新矿业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了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宜安办发〔2023〕5号)中关于“未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矿山不得复工”的规定,但结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及容错纠错政策规定综合研判,可予以容错:一是从主观动机看,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在楚新矿业复工复产整改任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批准楚新矿业恢复生产,出发点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提高服务企业效率,初衷是出于公心,核查过程中亦未发现杨某存在借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二是从程序方法看,宜都市应急管理局经集体研究后认为楚新矿业存在的4项问题均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对其采取容缺审批亦经宜都市政府批准同意,非杨某或其他个人擅自决定,不存在滥用职权等问题。三是从综合效果看,该企业顺利复工,未出现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等情况,既助力了宜都市绿色建材产业园“矿廊港园”一体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发展,又向外省来宜企业彰显了宜都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服务理念。四是从后续整改看,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指出问题当天,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即组织人员现场指导楚新矿业全部整改,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对整改结果予以认可。

案例4: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家堰镇、资丘镇等4个乡镇违规租车问题予以容错免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6年12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县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2小时以内按里程计费,2-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费,6-24小时按全天计费。2018年至2019年期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精准扶贫工作进入攻坚期,因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出行需求,四地乡镇政府决定租用社会车辆。考虑到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工作频次高、路程远、时间长,若严格执行长阳现行租车规定按半天、全天标准计费则租车成本较高,会加重当地财政负担。为尽可能节约成本,四地乡镇政府提请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租车管理办法,并按各地租车管理办法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其中,高家堰镇政府、渔峡口镇政府分别与租车公司约定按里程计费;榔坪镇政府与租车公司约定25公里以下车程的租车费用为118元包干;资丘镇政府与租车公司约定集镇至码头间接送固定每次20元。2022年9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审计局向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分别下发《关于2021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对镇政府近三年超标准签订租车合同提出整改意见。2023年4月,县审计局将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违规租车问题线索移交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处理。

2024年7月,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违规租车问题予以容错免责。

【容错要点】本案中,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违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但结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及容错纠错政策规定综合研判,可予以容错:一是从主观动机看,为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政治任务,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严格落实“不漏一人、不落一户”要求,组织帮扶人就“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多次入户排查、解决,系基于入户走访需要而租用社会车辆,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尽可能的节省租车成本,其出发点系出于公心,核查中未发现相关公职人员从中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情况。二是从客观条件看,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下辖行政村数量多、人口基数大,开展入户走访、结对帮扶工作租车时间较长,县级租车办法与乡镇、农村实际不相适应,四地乡镇政府出台符合各地实际的租车管理办法属在上级租车政策规定明显滞后情况下作出的合理调整。三是从程序方法看,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前期考察了入户走访的实际需要,多次与租车公司沟通协商,后经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后出台租车管理办法,入户走访过程中也是根据实际需求租用社会车辆。四是从综合效果看,经核查,高家堰镇、资丘镇、渔峡口镇、榔坪镇政府施行符合各地实际的租车管理办法每年节省财政支出20万元至40万元,亦对推动帮扶工作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5:宜都市对宜昌产投(宜都)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道路项目、宜都市太保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容缺审批进行风险报备

为完成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消除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门船舶公司)原厂址(宜昌市西坝地区)对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环保风险,2024年7月17日,宜昌市“四个重大”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2024年宜昌市“四个重大”项目推进任务清单》,要求宜昌产投(宜都)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船舶产业园区)于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达门船舶公司搬迁入园配套设施建设。其中宜都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负责推进的船舶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道路项目、宜都市太保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报批报建手续办理耗时较长,若待所有许可批复按程序办理完再开工,将无法按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影响达门船舶公司入驻园区。为保障项目施工进度,宜都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协调宜都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对上述项目进行容缺审批,突破现行政策法规和行政监管程序,向宜都市纪委监委提出风险报备申请。

2024年7月22日,宜都市纪委监委研究认为,宜都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进度,顺利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容缺审批。宜都市纪委监委同意宜都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关于船舶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道路项目、宜都市太保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容缺审批事项实施风险报备。同时,要求宜都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加强后期监管和协调服务,帮助上述项目施工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派出纪检监察组做好全过程跟进监督,防止执行偏差。

来源:宜昌市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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