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现决定对你行政拘留七日。”近日,湖北黄冈黄梅县公安局向吴某宣告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由于吴某租赁的厂房对周边水源造成污染,加之该厂房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村村委会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但沟通无效。后来,为了支持配合村委会工作,该厂房所有人王某自行将部分危房予以拆除,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矛盾,曾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主动撤诉。同时该乡镇综治办、派出所等多部门对双方租赁纠纷进行调解,但因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于是吴某捏造该村支部书记强拆侵吞其机械设备的事实多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经乡纪委调查核实、县纪委监委复查复核,确认吴某反映该村支部书记强行拆除厂房、侵吞其机械设备问题不属实,并多次向吴某反馈调查结果。但吴某仍就同一问题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复反映,在2022年经该乡派出所依法训诫后仍未停止诬告行为。2023年11月,黄梅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黄梅县纪委监委严格按照《湖北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对调查反映问题失实,但反映人仍重复反映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综合研判,适时开展复核复查,确保信访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联合司法机关、组织部门、信访部门等建立健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协作小组,加强完善诬告陷害行为认定、处置启动、线索移送、查处起诉工作机制,从快从严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截至目前,已查处诬告陷害行为3起,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开展澄清正名54次。
“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有关问题,既影响了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工作热情,也严重扰乱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秩序,将继续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联合开展查处,持续释放诬告者必受到责任追究的强烈信号,积极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提倡实名如实逐级反映问题。”黄梅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梅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