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债权人培训费,经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债务,于是案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这家公司破产。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用时49天,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使这家公司“起死回生”。
据悉,武汉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一家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欠付多名债权人培训费,经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债务。今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江夏区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裁定受理这一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信息后,认为这家企业债权类型简单,债权人较少,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没有解散公司的意愿,并愿意出资促成和解,具备和解可能性。
9月8日,在企业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承办法官耐心从破产法律规定、破产和解优势等方面,为债权人们释法明理,分析利弊,阐明当下“放水养鱼”才能实现双赢的破局之道。经过反复沟通,债权人意识到破产和解可能是维护各方利益的最佳途径,陆续表达了和解意向。会后,江夏区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债务人和解,全体债权人全票通过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
随后,陆续有债权人提出撤回相关破产衍生案件的起诉,这一系列案件有10余件执行案件得到化解,缓解了这家公司的债务危机。9月11日,江夏区法院裁定武汉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解。9月15日,江夏区法院裁定认可武汉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从立案至审结仅仅用时49天。案件成功和解,使这一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27.86%提高到36.56%。
江夏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破产和解具有“程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较低”的功能优势,避免了宣告破产、破产分配程序繁琐、耗时长弊端。处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充分了解情况,给予债务人继续经营机会,帮助其脱去债务枷锁,逐步回归市场。同时,法院积极协调管理人最大限度降低管理人报酬以节约破产成本,减少了破产程序中的费用支出,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降低各方司法成本,实现“案结事了”。(刘文成)